16. 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至遲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阿摩線上測驗
1F 吳酥含 大一上 (2020/08/25)
廠商有異議十日內提出,機構十五日內處理。 第 75 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 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 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