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輻射監測規範
四、設施經營者實施環境輻射監測應依下列規定,先檢具環境輻射監測計 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一)運轉前三年,設施經營者應提報環境輻射監測計畫,並進行至少二 年以上環境輻射背景調查。(二)運轉期間,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提報下年度之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載明事項如下:(一)監測項目,包括連續性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以下簡稱連續直接監測) 、累積劑量之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以下簡稱累積劑量直接監測)及運 轉時放射性物質可能擴散途徑之環境試樣,且敘明試樣種類、取樣 頻次、取樣地點 (應以地圖標示) 、取樣方法試樣保存、分析方法...
四、設施經營者實施環境輻射監測應依下列規定,先檢具環境輻射監測計 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一)運轉前三年,設施經營者應提報環境輻射監測計畫,並進行至少二 年以上環境輻射背景調查。(二)運轉期間,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提報下年度之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載明事項如下:(一)監測項目,包括連續性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以下簡稱連續直接監測) 、累積劑量之環境直接輻射監測(以下簡稱累積劑量直接監測)及運 轉時放射性物質可能擴散途徑之環境試樣,且敘明試樣種類、取樣 頻次、取樣地點 (應以地圖標示) 、取樣方法試樣保存、分析方法 、偵檢靈敏度及相關參考文件。(二)監測結果評估方法,包括飲水,食物攝食量等劑量評估參數與劑量 評估方法。(三)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執行方法說明。(四)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預警措施。(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6. 設施經營者實施環境輻射監測,運轉前三年,設施經營者應提報環境輻射監測計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