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郵件以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依規定得交與該機關(構)下列何者收領?
(A)郵件收發處
(B)保全
(C)警衛
(D)服務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88), B(3), C(7), D(21), E(0) #2077960

詳解 (共 2 筆)

#5651632
機關或機構之相關人士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
(共 1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4591589



第 47 條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構 (以下簡稱機
關或機構) 或其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
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
其郵件得交與本機關或總機構。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
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
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