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郵件以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依規定得交與該機關(構)下列何者收領?
(A)郵件收發處
(B)保全
(C)警衛
(D)服務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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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8), B(3), C(7), D(21), E(0) #2077960
統計: A(1488), B(3), C(7), D(21), E(0) #2077960
詳解 (共 2 筆)
#4591589
第 47 條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構 (以下簡稱機 關或機構) 或其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 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 其郵件得交與本機關或總機構。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 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 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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