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3 條
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包括下列項目: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審查、尺寸、材料之選用 、吊升荷重之審查、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檢查 、施工方法、額定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定荷重 下各種裝置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項目。二、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 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 施必要之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三、安定性試驗:指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 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操作之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並停止其逸走防 止裝置及軌夾裝置等之使用。四、其他必要之檢查。
16.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指將相當於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