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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4 屆初階外匯人員-進出口外匯#22245 | 科目:進出口外匯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4 屆初階外匯人員-進出口外匯#22245

年份:103年

科目:進出口外匯

16. L/C 之開狀金額原為 USD 100000.00,其後修改減至 USD 50000.00,但受益人未對通知行表示拒絕或接受修改 書,當受益人提示押匯單據 USD 100000.00 至押匯行(L/C 指定行但非通知行)押匯時,所表示之意義,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受益人拒絕修改書
(B)押匯行,可以 USD 100000.00 接受押匯
(C)押匯行,只可以 USD 50000.00 接受押匯
(D)受益人對 L/C 之權益仍為 USD 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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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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