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一次社會運動遊行中,出現這樣的訴求:「各公、私事業單位應確保結婚歧視、禁孕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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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05)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901221 制定)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
理由 三、婦女分娩時,身心面臨甚大壓力,配偶陪伴照顧,實屬必要,故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於分娩時,雇主應給予有薪之陪產假二日。
(0961219 修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理由 依全民健保所給付之生產住院日數,自然產為三日,剖腹產為六日,因此目前規定之二日陪產假實有不足。鑑於兩性平權,配偶亦應參與產婦及嬰兒照顧工作,爰修法延長陪產假。
(0991221 修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 查看完整內容 |
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05)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901221 制定)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理由 一、我國托兒制度未臻完善,且保姆素質不齊,多數父母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的責任,故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乃有育嬰假之規定。但為顧及雇主人力之調派,僅適用於三十人以上事業規模之事業單位。
(0961219 修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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