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百零七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憲法第82 條(法院組織法之制定)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司法院組織法第6條: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7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25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限,是依據事務的性質劃分。凡事務有全國一致性質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