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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 地方立法機關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就職後多少期間內,不得罷免之?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無限制規定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劉品君 高二下 (2012/02/08)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劉吳乖 國一下 (2012/02/08)
感謝!!
5F
楊茱蓉 高一下 (2012/10/01)
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6F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 研二上 (2017/11/13)

法條已有修改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1122

第十一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1 地方立法機關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就職後多少期間內,不得罷免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