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方立法機關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就職後多少期間內,不得罷免之?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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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 研二上 (2017/11/13)
法條已有修改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1122 第十一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