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這種說法嗎:
若老闆可以證明錯在員工不在公司,則最後要賠的人就是員工.
只是員工沒錢一次賠償,所以受害人可以先要求老闆賠償,老闆再用薪水慢慢扣回來.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21 設甲為乙之員工,某日為乙送貨至客戶丙處時,不小心撞毀丙之自用車,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