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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設甲為乙之員工,某日為乙送貨至客戶丙處時,不小心撞毀丙之自用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侵權行為由甲負責,應由甲賠償丙之損失,與乙無關
(B)侵權行為人是甲,但如由乙賠償丙損失後,乙得全額向甲求償
(C)侵權行為人雖是甲,由乙賠償丙之損失不得向甲求償,因甲是為乙工作,由乙負責乃理所當然
(D)侵權行為人是甲,仍由乙賠償丙之損失而且不得向甲求償,因甲是不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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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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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茱蓉 高一下 (2012/10/01)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蘇嘉明 大二下 (2013/08/06)
做個整理:188條:原本負連帶責任→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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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南霸天 大三上 (2013/10/25)

可以用這種說法嗎:

若老闆可以證明錯在員工不在公司,則最後要賠的人就是員工.

只是員工沒錢一次賠償,所以受害人可以先要求老闆賠償,老闆再用薪水慢慢扣回來.

4F
丸子 大四下 (2022/11/23)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21 設甲為乙之員工,某日為乙送貨至客戶丙處時,不小心撞毀丙之自用車,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