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甲因過失而將乙之愛犬撞死,乙傷心至極,得主張何權利?
(A)請求慰撫金
(B)請求回復名譽
(C)僅得請求金錢賠償
(D)請求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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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顏思維 國二下 (2010/10/21)
愛犬並非民法上之主體 上述條文有個重點是 受侵害的是人 主體為人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是造成他人死亡之事.....看完整詳解
11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1/02)

第 195 條 (侵害人格權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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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萬晉宏 (2022/09/12)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要旨:寵物與人類關係密切,因此,當寵物受到傷害時,若只能將其定義為「一般動產的所有權」的侵犯,似乎沒有顧及到目前尊重動物生命的這個理念,若將寵物重新被定義為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而非一般動產,這樣重新定位可讓飼主在寵物受傷或死亡時,多了可以請求慰撫金的權利,因此寵物受傷或死亡時,寵物之主人可以請求慰撫金,因此此題答案也可選擇(A)

13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0/12)
若(A)為精神撫慰金,則為正確選項

27 甲因過失而將乙之愛犬撞死,乙傷心至極,得主張何權利? (A)請求慰撫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