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原處分機關向行政執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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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13246579 幼兒園下 (2018/03/28)
(A)由行政執行處原處分機關向法院(地方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提出聲請 (B)由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C)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聲明抗告異議救濟 (D)懷胎 5 個月以上,不得管收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行政執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2F XiaoXiang22 幼兒園下 (2021/08/14)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A)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B)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C)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行政執行法第21條 (D)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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