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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A)進入住宅
(B)物之扣留
(C)查證身分
(D)警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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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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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買不賣解答的佛系考生10 國三上 (2018/05/09)
警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警.....看完整詳解
7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19/04/12)

 警察法第9條 

一、發佈警察令。

二、警處分。

三、協助偵犯罪。

四、執行搜索、押、拘提及逮捕。

五、政執行。

六、使用警

七、有關警察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 

對人:查證身份、鑑定身份、搜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

對物: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處置、使用、限制使用。

對地: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8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狹義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A B C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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