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A)進入住宅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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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買不賣解答的佛系考生10 國三上 (2018/05/09)
警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警.....看完整詳解 |
7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19/04/12)
警察法第9條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對人:查證身份、鑑定身份、搜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 對物: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處置、使用、限制使用。 對地: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
8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狹義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A B C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