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1 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其法律效果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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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張峻瑋 高三下 (2012/09/18)
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422有下列意義: (1)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約定(包括租期)。 (2)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對於租期可以約定是「定期」的,也可以約定是「不定期」的。 (3)雙方如果是採「書面」形式的,租期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但如果是採「口頭」形式的,而且租期是「定期」的,則租期「以一年為限」,如果超過一年,則視為「不定期」。 至於為何法律要如此規定,其立法理由為「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於當事人之利害極有關係,應使其訂立字據,藉防後日之爭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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