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條 是前條所為之通知(101條應通知廠商刊登公報之廠商違法情形)
但此題並沒有提及該廠商有違反101條之事項,是不是有點怪?
政府採購法第76條
I: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2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II: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III: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3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27 甲廠商就預算金額新臺幣 40 萬元之工程採購案之審標結果不服,提出異議遭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