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條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第 32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一、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三、參考性質之事項。四、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4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文件;依相關規定,得補正事項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