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對公法人
公法人對私法人
不得主張基本權之保障
(C)非涉及基本權利之主張,不是動用憲法,而是依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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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從憲法之觀點,下列基本權侵害之主張?(A)國立大學主張大學自治因教育部之課程導航計畫而受侵害(B)某電視台主張新聞自由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節目管制而受侵害
(D)某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契約自由因 NCC 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之電信普及服務管制而受侵害
行政機關(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濟部)原則上不得作為基本權的主體
行政一體 不能自己反自己
德國法基本法於第19條第3項明定基本權原則上按其本質(ihrem Wesen nach)適用於法人。該法人包括本國私法人,固無問題。但是否適用於本國公法人,亦即公法人是否具有基本權能力,有認為因公法人行使公權力或履行公共任務,其係受基本權拘束之對象,故原則上非屬基本權主體。例如有認基本法第14條所保護之財產權,不是私的財產(Privateigentum),而是私人的財產權(所有權)(Eigentum Privater)。
11 從憲法之觀點,下列何者關於基本權侵害之主張,並不成立? (A)國立大學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