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限故意):把風、接應、緊抱、阻其去路、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犯意聯絡、參與構成要件。
教唆犯:受支配之人(共謀正犯)、無責任能力人(間接正犯)、不定特人(煽惑)、原有犯意人(精神幫助)。
刑法第 31 條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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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