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 甲與乙皆為縣議員候選人,甲提供乙競選經費,代價為兩人當選後,於議長選舉時支持甲,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甲所提供之競選經費仍可視為賄賂
(B)乙於收受金援時尚非公務員,因此無法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C)依我國實務見解,乙仍可成立準受賄罪
(D)甲並不成立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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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Sheng(坐四望三) 高二下 (2017/08/07)
節錄自 裁判字號:85年台上字第5119號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設置及產生方式,並賦予全體縣市議員選舉及被選舉為正、副議長之權,自難謂選舉正、副議長亦屬縣市議員職務上之行為(PS: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復依前述,刑法上之準受賄罪,須「於為公務員後履行」,始足當之(PS:刑法第123條 未當選或當選後未履行承諾行為, 即.....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3F
9月四等警察 加油 高雄 大二上 (2021/06/30)
沒看清楚 會被A給混淆

基本上可以先刪去BD,

A的意思不表示肯定,所以可先留著

討論C ,題目並沒有說乙還不是公務員時就說等當上了就給好處之類的意思

所以選最錯的C
34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1/04)

私解:本題成立【投票行賄罪】,且選舉權並非議員的職務上行為,故不另成立【準受賄罪】 

1.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2.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35F
小威(111已上岸) 高二上 (2022/06/09)
依題目意旨甲、乙皆都尚未為公務員,因此皆無法成立行賄罪或受賄罪;但其行為仍可視為賄賂,為後續審理是否違法之要件

40 甲與乙皆為縣議員候選人,甲提供乙競選經費,代價為兩人當選後,於議長選舉時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