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處理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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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常識]簽跟稿的不同https://moonlightlullaby.pixnet.net/blog/post/59926783
簽、稿擬辦方式 (一)先簽後稿: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規章、有關政策性 或重大興革事項或牽涉較廣、內容複雜或其他重要案件,須 先簽請核定後再據以辦稿。 (二)簽稿併陳:依法辦理或案情簡單,處理情形僅須酌加說明、 析述,以及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案件,以簽稿合併陳請核 判。 (三)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處理途徑別無選擇或例行陳轉之 案件,得逕行以稿代簽方式辦理,不須於來文空白處再簽註 意見。 (四)使用先簽後稿、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時,應於左上角附註「 先簽後稿」「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字樣。
47 下列何種案件之公文擬辦,以採「簽稿併陳」最為適當? (A)重要人事案件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