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政罰裁處期間為 3年 行政執行期間為 5 年
10 下列有關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