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無過失、自己責任)
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
2、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須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4、人民受到損害須與公共設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相當因果關係。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已修法
15有關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瑕疵所致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