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B)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C)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A)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自願接受➡️準用「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相關規定
不自願➡️要先打行政訴訟
自願➡️直接準用「行政訴訟法」
5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