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15點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或請其離開。 依法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通緝犯,經令其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仍無法查驗身分,或無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而有必要時,得循下列方式加強身分驗證: (一)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或通緝犯於偵查或審判卷內之簽名及照片是否相符,其未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並得命其立即設法通知其親友補送,或命其於指定之期日補送。 (二)採取指紋,循個人身分識別系統(PID)查驗。 (三)拍攝相片影像,調取口卡片、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之相片影像資料核對。 ...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15點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或請其離開。 依法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通緝犯,經令其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仍無法查驗身分,或無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而有必要時,得循下列方式加強身分驗證: (一)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或通緝犯於偵查或審判卷內之簽名及照片是否相符,其未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並得命其立即設法通知其親友補送,或命其於指定之期日補送。 (二)採取指紋,循個人身分識別系統(PID)查驗。 (三)拍攝相片影像,調取口卡片、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之相片影像資料核對。 (四)通知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關係人)、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通知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家屬前來指認。 案件於移送時應將犯罪嫌疑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影存附卷。 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先給與權利告知書(格式如附件12),或告知下列事項且記明於筆錄: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犯罪嫌疑人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經通知到場之犯罪嫌疑人,若屬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所列應接受DNA採樣者,應依本署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作業程序進行採樣。
6 依法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令其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時,仍無法查驗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