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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4 甲有 A 畫,為名家之作,決定依民法之規定將其拍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拍賣為要物行為
(B)拍賣人對於出價最高者,須為賣定之表示,不得撤回其物
(C)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營之拍賣不得應買
(D)應買人應買之意思表示為承諾,買賣契約因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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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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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89213 國三下 (2018/05/16)
(A) 拍賣為要物行為    --> 依391條,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B) 拍賣人對於出價最高者,須為賣定之表示,不得撤回其物--> 依394條,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C) 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營之拍賣不得應買--> 依39.....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hs89213 國三下 (2018/05/16)

回5F 

「應買」就是回「應」要「買」,但是應買不一定就能買到,要看拍賣人拍板確定前在場人有沒有喊出更高價格,且拍賣人接受其應買。

8F
國三上 (2018/05/29)

拍賣人之拍賣是要約之引誘

應買人出價之表示,每次都是新要約

拍賣人賣定(拍定)之表示,才是承諾

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承諾)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9F
國三下 (2018/12/14)

Q:何謂應買?參考拍賣

一、拍賣之意義

拍賣者,由多數應買人當場公開競爭出價,而與出價最高者與拍賣人訂立買賣契約之競爭買賣。其契約之成立,限於以拍板或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391條),性質上為要式行為。

二、拍賣之成立

(一)拍賣之表示

拍賣,必由拍賣人先為拍賣之表示,其性質上為要約之引誘,故拍賣人不受其拍賣表示之拘束,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394條)

(二)、應買之表示

應買人爭出高價,而為應買之表示,通常屬於要約,應買人應受其拘束。惟因其惟競爭買賣,故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395條),如最高價者不願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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