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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甲、乙,丙三人各出資 500 萬元,共同購買土地 1 筆,並登記三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三人並 訂有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三人就該地為公同共有人
(B)甲得不經乙、丙同意,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他人
(C)甲得不經乙、丙同意,將其分管之特定部分移轉登記予他人
(D)甲、乙、丙約定 50 年內不得分割該地者,該約定應經登記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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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Tiffany Lee 高三上 (2017/06/29)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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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JY 大二上 (2017/11/12)

選項D錯誤在約定期限~


★ 8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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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hchungw 研一下 (2020/12/20)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
用收益之權。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10F
stay focused 大四上 (2021/07/19)

分管契約(或稱分管協議)是指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要怎麼使用、管理做約定,

例如甲、乙共有一塊土地,約定東邊給甲耕作、西邊給乙耕作。分管契約本質為契約(債權行為),換句話說就是甲、乙兩人之間的約定,該契約一般情況下不會拘束受讓人。

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 1124 號判決:「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不過就共有物之管理定暫時使用之狀態,並無消滅共有關係之特約,即與分割有間,從而,共有物訂立分管契約後,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各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分管契約可以明示的方式約定,也可以用默示的方式約定。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是指依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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