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提供其所有之 A 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債權;甲、乙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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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阿甯 大三上 (2020/05/25)
所謂「流抵契約」,係指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擔保債權屆期前,即以契約約定若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流抵契約」又稱「流押契約」、「流質契約」或「抵押物代償條款」,立法者對於「流抵契約」之態度,在96年物權編修法前後有所不同: 修正前第873條第2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依此規定,「流抵契約」為法律所明文禁止,其理由,係為保護債務人,免其因一時之急迫而蒙受重大的不利。 流抵契約之禁止雖源自羅馬法傳統,惟近代學說多主張其絕對的禁止規定過於僵化,反而有害於抵押物價值之極大化。換言之,若考量到對債務人或抵押人之保護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