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72條
第 58 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第 72 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21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經審計機關查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