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餘焰時間: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
2.薄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四五0公克以下者)不得超過三秒。
3.厚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0公克者)不得超過五秒。
4.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十秒。
已廢止
19 若你為消防隊員,檢視某場所之防焰物品之防焰性能試驗資料,依「防焰性能試驗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