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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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憲判決:(一) 原則:總額三分之二評議、總額過半數同意《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二) 例外:總額三分之二評議、總額三分之二同意(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75 條:「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第 80 條:「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三)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憲法訴訟法》87條:本章案件之受理與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受理人數應裁定不受理。總額1/2參與 參與1/2決議→→(最少)
【已刪除】3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下列何種決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