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已廢)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1.中央已改為中選會 2.地方性公頭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已刪除】18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係由何人任命?(A)行政院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