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某甲在車站月臺候車時,遇見數日前詐取其財物的某乙,擔心乙逃跑,便抓住乙限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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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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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9)
(0180420 制定) 民法 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官署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0701222 修正) 民法 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理由 本條原規定「官署」一詞,雖與本編其他條文內「官署」一詞之含義有關,但仍嫌籠統,而本條「官署」一詞,實指「法院及其他有關機關」而言,爰予修正使臻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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