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37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期貨交易法第 24 條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最低出資額,由主管機關依會員種類分別定之。
期貨交易法第 36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四分之一由非股東之相關專家擔任之。
6. 下列何者為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得為之行為? (A)發行無記名股票 (B)於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