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下列何種何險不在保險法第 107 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計算範圍內
(A)終身保險
(B)簡易人壽保險
(C)年金保險
(D)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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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3), C(90), D(12), E(0) #1923720

詳解 (共 1 筆)

#6616835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主要原因在於年金保險的本質與目的和《保險法》第107條的規範對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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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法第107條的規範對象
《保險法》第107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避免有心人士以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為被保險人,藉由其身故來詐領高額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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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條法規限制的保險類型主要是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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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時,會給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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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當被保險人因意外身故時,會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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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是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其死亡給付約定需在特定條件下才生效或有上限,以避免不當動機。目前,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總額上限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的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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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金保險的本質與目的
年金保險的目的與上述保險完全不同。它的核心精神是生存給付,而不是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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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的設計,是為了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定期給付一筆資金,以保障其退休或老年生活。雖然年金保險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年金開始給付前被保險人身故,可能會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已繳保費給受益人,但這筆給付並非保險契約的主要目的,也與「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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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年金保險是一種活著才能領的保險,因此,它的給付與被保險人的「死亡」無直接關聯。既然年金保險本身不是為了給付死亡保險金而設計,自然也就不需要受到《保險法》第107條關於「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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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你可以這樣理解:《保險法》第107條是針對「死亡給付」的特殊條款,而年金保險的本質是「生存給付」,兩者規範的對象和目的不同,所以年金保險不適用於此條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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