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股東會特別決議,排除原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購權利,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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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abrina Chen (2019/04/08)
第四十三條之六(有價證券及公司債之私募)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 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 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 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 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