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2. 下列何項得不列於股東會通知之召集事由中? (A)選任董事、監察人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