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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我國立法院院會於民國98年4月三讀通過何項法律之修正案,明定縣市合併人口達125萬以上即符合申請升格要件,但行政院仍擁有最終核定權?
(A)地方自治法
(B)縣市升格法
(C)地方制度法
(D)省縣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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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楊日行 小四上 (2012/10/24)
【地方制度法第4條】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吃貨鯰魚(地特四等社行探花 研一下 (2020/10/26)

縣市升格法是來亂的,沒有這東東

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9)

(0980403) (增訂)

地方制度法

第 7-1 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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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9)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504) (修正)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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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院院會於民國98年4月三讀通過何項法律之修正案,明定縣市合併人口達125..-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