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
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但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不得使用第一種或第三種之移動式滅火設備。
一、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之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 百度者,其設置之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內, 得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
二、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場所或室內儲槽場所,設置第五 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三、室內加油站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37.有關「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設置滅火設備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公共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