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幾人為限?(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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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I Chia 大三上 (2021/05/22)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三 章 教保服務機構組織與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 第 16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 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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