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憲法之修改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A)記名投票
(B)無記名投票
(C)原則無記名投票、例外記名投票
(D)由修憲機關決定投票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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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219), C(63), D(35), E(0) #781959

詳解 (共 3 筆)

#1090895
根據釋字499號摘錄: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建議答案修改為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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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1373
釋字499理由書第5~6段節錄
易言之,國民主權之行使,表現於憲政制度及其運作之際,應公開透明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而修憲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依國民大會先後歷經九次修憲,包括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增修條文之制定與修改,未有使用無記名投票修憲之先例,此亦屬上開原則之表現;國民大會代表及其所屬政黨並藉此公開透明之程序,對國民負責,國民復可經由罷免或改選程序追究其政治責任。
……(略)
前述各種瑕疵之中,無記名投票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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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71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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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6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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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釋字499號摘錄: 一、憲法為國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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