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 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21 保險人代位權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損失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