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契約的學說1.雙務契約是指行政機關和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學說上認為保險契約為雙務契約,要保人繳交保費,保險人於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負賠償責任),即為雙務契約。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繼續性契約是指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按照原定的條件,繼續履行合約的契約。例如:定金、消費借貸、寄託、押租金契約等皆屬之。條件式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契約,以某一特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為條件,當該特定事項發生或不發生時,契約即生效或失效。例如:「如果明年的房價下跌,我們就買這間房子」。射幸契約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的...
關於保險契約的學說1.雙務契約是指行政機關和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學說上認為保險契約為雙務契約,要保人繳交保費,保險人於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負賠償責任),即為雙務契約。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繼續性契約是指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按照原定的條件,繼續履行合約的契約。例如:定金、消費借貸、寄託、押租金契約等皆屬之。條件式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契約,以某一特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為條件,當該特定事項發生或不發生時,契約即生效或失效。例如:「如果明年的房價下跌,我們就買這間房子」。射幸契約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契約。在保險契約中,射幸契約是指要保人依約須按期支付保險費,但保險人是否應負賠償或給付之責任,是繫於偶然事件(保險事故) 的發生與否,於契約訂定的當時並不能確定。2.有償契約是指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附有繳保險費義務,而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負有賠償被保險人所遭受之損失或給付約定金額之責任,故為有償契約,字面上的解釋跟雙務契約相同。3.附合契約是指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契約之內容,並以此與不特定相對人訂定契約,不特定相對人僅能依照其既定內容加入的契約。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對於對方互負債務、互有債權的契約,買賣契約是雙務契約。有償契約是指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附有繳保險費義務,而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負有賠償被保險人所遭受之損失或給付約定金額之責任,故為有償契約。相同處:都是合法的契約形式。 差異處:雙務契約是指雙方互負債務、互有債權的契約,而有償契約是指要保人附有繳保險費義務,而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負有賠償被保險人所遭受之損失或給付約定金額之責任。
7 要保人於交付保費後,保險人之賠償責任,繫於不確定的承保事故是否發生,此為保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