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3條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惟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不在此限;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4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對保險人之通知及要保人申請變更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保險人對要保人、被保險人、請求權人之通知或同意變更保險契約,亦同。依照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11條:保險標的及契約權益之移轉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業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本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而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者,仍予賠償,惟須俟辦妥新行車執照後,方得賠付。因此進行汽車買賣移轉時,應在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變更被保險人名義及繳納保險費
11 汽車若因買賣移轉,自移轉日起算 10 日內若未將該汽車的車體損失險契約一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