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19 火災保險之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被保險人於何時若損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