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說常以早期的特別權力關係為例,認為其係具備下列五項特徵: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已刪除】下列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地位不平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