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一般處分)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都不知道我的行政法老師在教啥,對物一般處分的概念完全沒教。。。
12 主管機關將特定區域指定為水源保護區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A)有法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