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英文學習功能需求】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6/03 12:00。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 5 年得執行之期間如何起算?
(A)自處分之日起
(B)自實體判決確定之日起
(C)自執行機關與被執行人約定之日起
(D)自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作成決定之日起
(E)一律送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小五上 (2017/07/23)
我認為這題應該無解1.因為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文義解釋,答案A應改為「處分確定」之日起2.「處分之日」vs.「處分確定之日」: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後,中間還要經過送達等方式以使處分生效,並超過救濟期間(訴願提起的30日),處分才會.....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 大一下 (2019/03/08)
請問這與行政處分效力中的執行力有何不同
課本寫說一作成行政處分就有執行力
沒有說要確定
所以兩者有不同嗎?
14F
fmvtor 高三下 (2021/09/13)

行政處分的執行力問題,可以參考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1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2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以及訴願法第93條:
1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意即通常在下命處分中,處分的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機關不待法院的確定判決即有權自行對義務人為行政執行,此乃執行力。

15F
Jocelyn Lin 小二下 (2023/06/27)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行政函釋 行執一字第 0980003884 號 行政處分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及行政訴訟...
查看完整內容

21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 5 年得執行之期間如何起算? (A)自處分之日起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