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關於收容之對象與程序,下..-阿摩線上測驗
3F 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4/07)
入出國及移民法-暫予收容
暫予收容不得逾十五日 (暫予收容屆滿前五日提)續予收容,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不得逾四十五日 (續予收容屆滿前五日提)延長收容,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不得逾四十日 →合計不得逾100日 解釋字號釋字第 708 號 【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2月6日解釋爭點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解釋文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 查看完整內容 |
4F Jocelyn Lin 小二下 (2023/06/26)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C)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D)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A)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B)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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