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阿摩線上測驗
3F
|
4F 羽星彥宇 大一上 (2022/07/02)
第100 條 (稅款退補程序) I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II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 III 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IV 前二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