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24條1,2項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n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n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n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n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n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A)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得實施假扣押,並免擔保(稽24) (B)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財產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稽24)
(C)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必須先執行24I或II前段規定(同上) (D)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同上)
【已刪除】 10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繳應納稅捐之徵收,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因納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