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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1 下列關於強制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無繼承 人時,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B)強制認領限於下列情事,始得請求: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事實、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生母 為生父強制或略誘或濫用權勢性交者。生父死亡後即不得為之
(C)強制認領限於下列情事,始得請求: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事實、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生母 為生父強制或略誘或濫用權勢性交者。生父死亡後亦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D)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認領之訴,生父死亡後即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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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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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a 高三上 (2017/09/05)
第 1067 條 n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n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Nori 高三下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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擷取自:親屬法 理論與實務

4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11)
生父的「認領」:認領,在《民法》上又可分為「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兩種方式。所謂「任意認領」,是指生父向「非婚生子女」承認自己是他或她的生父,並有領回作為自己子女的意思。「認領」是一種無須經過他人同意的單獨意思表示,只有生父才有這種權限,這種權限,他人不可取而代之。「認領」是一種非要式行為,只要生父有「認領」的意思表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即視為「婚生子女」。
生父曾經對「非婚生子女」有過「撫育」的行為者,就「視為認領」。也就是等同已經有「認領」的事實,不必再有「認領」的意思表示。

「強制認領」是指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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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下列關於強制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阿摩線上測驗